造成商标无效的七大要素

2024-2-11 / 0 评论 / 6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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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盲查期、驳回、异议、无效宣告、三年未使用、期限届满和商标主体变化等七个问题。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避免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商标权益。

造成商标无效的七大要素

1、商标注册的盲查期

所谓的盲查期,是指从递交申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出来的时间。产生盲查期的原因是因为国内商标申请数量巨大,商标审查的工作人员有限,造成申报的商标数量积压,不能第一时间公布到商标网供公众查询。因此,即使商标跟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不同或者不近似,也不能确定在盲查期内,是否有注册商标与之构成相同或近似。在目前来看,商标注册的盲查期约为2个月。

2、商标注册中的驳回

所谓的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大致可以归为两种:一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与他人在先构成近似的。由于商标审查是主观性的,各个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不同,就会产生商标注册中的驳回情形。但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科申请复审。

3、商标注册中的异议

所谓的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步公告的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即获得专有权,一些公众认为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就会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申请人可以就异议做答辩,请求商标核准商标注册。

4、商标的无效宣告

所谓无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公众对某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科提出撤销的请求。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现注册商标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他人认为注册商标影响的自身利益,从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科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同样的,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答辩,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科维持商标注册。

5、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申请,注销该商标。注册商标如果放着不用,一旦有他人想要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就会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在这个时候,注册商标三年内未在指定的项目内使用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

6、注册商标期限届满

众所周知,好多的物品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好多东西都不是可以拥有一辈子的使用权的,就如同是土地那样,注册商标同样也是。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年限为十年,可以在商标到期前一年申请续展,如果有突发情况,不能在续展期内续展的,可以延长至注册商标满十年后的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续展,否则将失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7、商标主体的变化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申请人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变更申请,但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这里需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转企即个体户转为企业的申请人,个体户名下的商标,需要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注册的成功不仅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关注商标的使用、续展和变更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的长期有效性和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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